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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自行采購平臺供應商管理暫行細則出臺

來源:軍隊自行采購平臺    發布時間:2021-08-05

自軍隊自行采購平臺(https://zc.plap.mil.cn)上線以來,受到了各領域企業和平臺的高度關注,訪問量猛增。為方便廣大供應商了解入網規則和要求,2021年8月3日,平臺發布了供應商管理細則(暫行),下面為具體內容,請大家參閱: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軍隊自行采購平臺供應商管理,規范采購行為,維護采購秩序,保護軍隊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合法權益,根據軍隊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和軍隊自行采購平臺建設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分類】本細則所稱供應商,是指達到軍隊自行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供應商資格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入圍,在資格有效期內向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銷售商品并提供服務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分為電商、生產商、大型銷售商、小型銷售商。


第三條【資格條件】供應商申請入圍的,應當符合供應商入圍資質條件明確的基本標準和特定標準。供應商入圍資格條件由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采購服務中心)制定和調整,經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管理局(以下簡稱采購管理局)批準后在平臺發布。


第四條【保障范圍】電商、生產商保障范圍為全國。大型銷售商可以參與推薦單位(含下級單位)的采購活動;同一?。ㄖ陛犑?、自治區)內有3家駐不同地級行政區的師(旅)級以上單位推薦入圍的大型銷售商,可以參與該?。ㄖ陛犑?、自治區)內所有單位的采購活動;由采購服務中心統一組織遴選的全國性大型銷售商,可以參加指定區域內的所有采購活動。小型銷售商僅限參與推薦單位的采購活動。


第五條【入圍審核】供應商按以下方式組織入圍審核:


(一)電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根據平臺服務保障需要和電商入圍資格條件,提出電商入圍需求方案,經采購管理局批準后,按照保障關系報送相關采購管理部門,由相關采購服務站參照公開招標資格預審方式組織專家集中審核。經審核達到入圍標準的電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采購服務站組織專家成立考察小組對其進行現地考察。


(二)生產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根據平臺服務保障需要和生產商入圍資格條件,提出生產商入圍需求方案,經采購管理局批準后,按照保障關系報送相關采購管理部門,由相關采購服務站參照公開招標資格預審方式組織專家集中審核。經審核達到入圍標準的生產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采購服務站組織專家成立考察小組,按一定比例進行現地抽察。


(三)大型銷售商。由師(旅)級以上單位(不含師(旅)級部門或內設機構)按照公開征集、現地考察、集體審議、公開公示、向軍級單位報備的流程組織審核并推薦入圍。推薦入圍大型銷售商名單和考察材料,由師(旅)級以上單位通過平臺內網提交采購服務中心。大型銷售商主要經營區域應當在推薦單位駐地所在?。ㄖ陛犑?、自治區)。


全國性大型銷售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提出需求方案,經采購管理局批準后,按照保障關系報送相關采購管理部門,由相關采購服務站參照公開招標資格預審方式組織專家集中審核。經審核達到入圍標準的全國性大型銷售商,由采購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采購服務站組織專家成立考察小組對其進行現地考察。


(四)小型銷售商。由團以上單位(不含師(旅)級部門或內設機構)按照公開征集、現地考察、集體審議、公開公示、簽訂采購協議的流程組織審核并推薦入圍。推薦入圍小型銷售商名單和考察材料,由團以上單位通過平臺內網提交采購服務中心。


所有符合供應商入圍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均可以入圍,不限制入圍數量。


第六條【現場考察】部隊單位組織供應商現地考察,應當成立5人以上的考察小組,按照以下方式組織:


考察小組應當制定現地考察計劃,提前向供應商發出現地考察通知書,明確考察內容、考察紀律和相關要求??疾煨〗M主要根據供應商入圍標準明確的基本標準和特定標準,考察供應商的實際資質情況、核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確定供應商的供貨范圍。考察結束后,考察小組出具意見并形成《軍隊自行采購平臺供應現地考察記錄表》,與供應商代表交換意見后,由考察小組成員和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考察記錄表上簽字確認??疾旖Y束后,考察小組應當將考察記錄表和考察影像資料交相關部隊單位,作為采購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考察結束后,部隊單位將考察合格的供應商和《軍隊自行采購平臺供應商現地考察記錄表》依托平臺提交采購服務中心,正式推薦供應商入圍。部隊單位發現供應商存在資質不符或虛假承諾等情形的,應當上報采購服務中心和相關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取消入圍資格,并由相關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按軍隊供應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信息登記】供應商經評審合格或部隊審核推薦后,應當通過平臺外網提交注冊申請和資質材料,經采購服務中心組織網上核驗后,具備交易資格。


采購服務中心按照供應商評審合格或部隊審核推薦時間,由前至后依次核驗供應商信息,辦理入圍手續。同時合格或推薦的,按照平臺注冊時間由前至后依次辦理。


除供應商類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外,供應商注冊信息還應當包括:


(一)近3年資產總額、近3年凈資產、近3年年營業收入、近3年凈利潤。以上傳加蓋供應商公章的由權威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審核憑證。


(二)近3年納稅金額。以上傳加蓋供應商公章的由稅務局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作為審核憑證。


(三)近3年繳納社保人數。以上傳加蓋供應商公章的由社保單位開具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作為審核憑證。


(四)辦公場所面積。以考察小組或部隊單位出具的現場考察報告和加蓋公章的供應商承諾書為審核憑證。


(五)自有或租賃庫房面積、配送中心數量、配送人員數量、服務網點(實體店)數量。僅電商填報,以考察小組出具的現場考察報告和加蓋公章的供應商承諾書為審核憑證。


(六)自有品牌數量、生產商品數量。僅生產商填報,以考察小組出具的現場考察報告和加蓋公章的供應商承諾書為審核憑證。


(七)誠信承諾書。以企業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誠信承諾書》為審核憑證。


(八)供貨范圍。以考察小組或部隊單位出具的現場考察報告和營業執照明確的經營范圍為審核憑證。


采購服務中心審核供應商注冊信息與實際不符,或提供信息不齊全的,應當退回供應商修改,直至修改合格;供應商提供的注冊信息存在變造、偽造或串通他人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資質材料的,應當審核不通過,并由相關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對供應商進行相應處罰。


第八條【信息查驗】采購服務中心應當依托“軍采e信”或其他企業征信查詢系統對供應商信息進行復核查驗。


截至供應商提交申請之日,被列入軍隊采購失信名單、“信用中國”網站或“中國政府采購網”網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工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禁止入圍。供應商入圍后出現上述禁止情形的,采購服務中心應當及時中止供應商資格。


第九條【關聯關系】供應商可根據平臺明確的規則平等參與各類采購項目,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或負責人為同一人等關聯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網上超市除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供應商參加同一采購項目的,僅提交時間最早的供應商報價有效。


供應商應當主動提供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已入圍供應商名單,由采購服務中心登記備案。采購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對供應商關聯關系進行抽查,并將平臺登記確認的關聯關系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


第十條【履約承諾】入圍供應商應當向采購服務中心提供履約承諾和安全保密承諾。


第十一條【資格有效期】審核合格入圍供應商資格有效期為1年,自獲得平臺交易權限時間起算,有效期到期后經采購服務中心網上資格核驗合格的,有效期自動延續1年。


軍隊采購政策發生變化或供應商入圍標準有重大調整的,資格有效期相關事項由采購管理局另行明確。


第十二條【身份驗證】供應商登錄平臺時,應當使用電子身份證書(CA)進行身份認證。電子身份證書由中國長城網信息中心組織發放。


第十三條【供應商職責】供應商應當按時完成商品上架申請及價格、庫存、服務等相關信息的錄入更新等工作,提供的上架商品信息應當完整、準確,并接受社會各界對商品質量、價格及服務的全面監督。電商和具備自有銷售平臺的生產商,可以向采購服務中心申請通過系統對接實現相關數據同步更新,系統接口開發工作由電商或生產商自行承擔。


供應商應當配備專人負責平臺相關工作,包括商品、價格及服務等信息的維護,采購業務處理,以及業務咨詢、退換貨、糾紛處理等售后服務。


第十四條【報價要求】電商和大型銷售商入圍后,應當對數量不少于1000款的重點商品進行報價,報價數量不足的不得參與在線競價、在線詢價和快捷招標項目。


第十五條【自營要求】電商和生產商通過平臺提供的商品應當是自營商品,商品所有權應當屬于電商或生產商。


第十六條【供應商權利】入圍供應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平臺采購活動,公平參與競爭;


(二)申請上架商品;


(三)在供貨范圍內自主選擇商品報價;


(四)參與包含入圍品種的采購項目;


(五)對需求公示和中標(成交)結果公示提出合理質疑;


(六)投訴或舉報采購人員、其他供應商的不良行為。


第十七條【供應商義務】供應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軍隊采購法規政策,遵循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二)按照平臺約定開展商品銷售及售后服務,提供技術保障;


(三)及時添加、更新商品和價格信息;


(四)按采購員要求送貨并提供采購憑證;


(五)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


(六)主動提供具有關聯關系的已入圍供應商名單;


(七)遵守軍隊各項保密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八)接受各級采購管理部門、采購服務中心、采購員以及社會各方的監督。


第十八條【售后服務】供應商應當提供下列售后服務:


(一)設立專門服務團隊,提供平臺業務代表、客服聯系電話和在線咨詢服務,及時妥善解決售后服務問題;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以及訂單明確的地點完成配送服務,保留完整準確的物流信息數據和配送驗收單據;


(三)屬于需要安裝的商品,配合采購單位完成商品的安裝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裝調試、預約安裝服務;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自采購單位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免費退換貨服務;


(五)商品質保期內出現商品質量或售后服務糾紛的,在服務承諾及約定范圍內妥善解決。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商品廠商推諉質量、服務責任時,承擔最終責任并提供服務保障;


(六)提供完備的售后服務方案,包括服務對象、服務時間、服務熱線、三包服務、正品保證、物流配送及訂單處理服務(包括發票)、退換貨及退款服務、維修與安裝服務等內容;


(七)供應商應當針對偏遠地區采購單位制定專門的服務條款,并承諾提供正常的采購服務與售后保障。


第十九條【評價機制】采購服務中心應當建立供應商監督和評價機制,組織各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和采購單位開展供應商誠信管理,實時公布供應商的誠信和評價情況,接受采購單位和其他供應商的監督。


采購服務中心發現供應商不再具備供貨能力或不滿足供貨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供應商入圍資格,并報采購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評價管理】采購項目完成后,采購單位應當及時對供應商進行采購評價,進行評價打分。采購評價內容包括總體評價、商品評價、配送評價、服務評價4項,每項評價打分采購單位可以選擇5分、4分、3分、2分或者1分,分別代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


供應商每月采購評價得分,按當月所有采購單位對其采購評價打分的總平均值計算。平臺每月最后一天24時計算當月供應商采購評價得分,低于3分但不低于2分的,暫停供貨資格1個月;低于2分但不低于1分的,暫停供貨資格3個月;低于1分的,終止供貨資格,且1年內不允許參加平臺采購工作。


第二十一條【誠信管理】每家供應商每年(以入圍之日起算)獲得10分誠信分,當年誠信分不轉入下一年度。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且經核查屬實的,由采購單位提出扣減相應誠信分的建議,上報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核實批準后,提交采購服務中心辦理誠信分扣減手續,并在平臺公示。


1.提供假冒偽劣或非原廠原裝的商品,一次扣10分;


2.偽造虛假交易向采購員提供不正當利益的,一次扣10分;


3.受理訂單后轉包分包的,一次扣5分;


4.報價失誤導致競價失敗的,一次扣2分;競價成交后拒不執行的,一次扣5分;屬于惡意報價且態度惡劣的,一次扣5分;


5.無正當理由申請廢止采購結果,未與采購單位達成一致仍拒不執行的,一次扣5分;


6.提供的商品與訂單不符的,一次扣1分;被采購單位指出后仍拒絕糾正的,一次扣5分;


7.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解決的,一次扣1分;


8.對公示項目惡意質疑的,一次扣2分;


9.提供非全新未使用商品的,一次扣2分;被采購單位指出后仍拒絕糾正的,一次扣5分;


10.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送貨的,一次扣0.5分;延誤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的,一次扣1分;


11.不及時處理采購員正當理由退換貨的,一次扣0.5分;


12.不及時處理訂單的,一次扣0.5分;


13.未主動提供與其具有關聯關系的已入圍供應商的,發現1家扣1分;


14.未更新商品或價格導致訂單失敗的,一次扣0.5分;


15.工作時間服務電話無人值守的,一次扣0.5分;


16.其他違規情形視情扣分。


供應商誠信分一次性扣減2分或累計扣減達4分的,由采購服務中心對供應商進行書面警告,供應商一年內受到兩次書面警告的,暫停供貨資格1個月;供應商誠信分一次性扣減5分的,暫停供貨資格3個月;供應商誠信分一次性或累計全部扣完的,終止供貨資格,且1年內禁止申請入圍平臺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處罰】供應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誠信管理細則處罰外,還應當視情給予中止供貨資格、列入軍隊供應商庫黑名單等處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拒不提供商品售后服務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失的;


(二)違規將訂單分包轉包的;


(三)惡意質疑投訴,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以平臺供應商名義從事各種不正當活動的;


(五)與采購員或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囤積居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非法謀利的;


(六)向采購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保密約定,出售、交換、提供平臺交易信息,或收集、整理、存儲、傳播軍隊內部信息的;


(八)提供虛假發票或結算憑證的;


(九)提供假冒偽劣或不合格商品的;


(十)不具備商品運輸、儲存、安裝等資質,惡意競爭的;


(十一)不配合或拒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二)其他惡意違反平臺管理要求,嚴重擾亂平臺采購秩序的。


第二十三條【檢查抽查】采購服務中心應當通過隨機抽查供應商和隨機抽查采購項目的方式,對供應商的商品、庫存、物流、合同履約、售后服務、企業資質、風險情況等開展檢查,對違反平臺規定、違反承諾事項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理】供應商出現違約或違規行為時,采購員應當及時向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或采購服務中心反饋。供應商違約的,由采購服務中心依據平臺相關管理辦法處理;供應商違規的,由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按照軍隊供應商管理相關規定處理。各大單位采購管理部門對供應商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于平臺所有采購項目。


第二十五條【版本號管理】本細則按版本號管理,新版本發布后舊版本自行失效。


來源:軍隊自行采購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