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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處工作時限!

來源:國家保密網    發布時間:2021-07-09

泄密案件查處工作時限,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泄密案件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


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步構建起查處工作時限制度,針對案件查處不同階段規定了具體的期間,在實際工作中對以下幾個方面需要重點把握。


  查處工作時限的種類  


《辦法》規定了4種時限:


1.指定管轄時限。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2.移送管轄時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送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


3.初查時限。泄密案件初查時限為2個月,自接到案件線索之日起,至呈報初查情況報告之日止。


4.查處時限。泄密案件查處時限為3個月,自立案之日起,至結案之日止。需要注意的是,《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查處時限”,是包含在整個泄密案件查處工作時限中的一個部分,僅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后著手進行調查、追責以及督促整改直至提交結案報告的這段時間。



初查時限的延期問題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初查時限及其延期處理程序,是對無法在2個月期間內初查完畢的,必要時給予1個月的延長期;是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線索,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查完畢的,經審批后可以繼續延長。在具體處理初查延期問題時,需要注意:


1.《辦法》沒有對延長期的審批程序作出要求,實際工作中一般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承辦案件的內設機構根據案件查處的實際需要作出。


2.延長期不是所有案件初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啟動,實踐中主要包括案件線索指向不明、核實困難,案情復雜、涉及多地多部門,關鍵信息缺失、難以確定泄密事實等各種情形。


3.延長期之后的繼續延長,必須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4.繼續延長僅限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線索,其他情形均不構成繼續延長的事由。


5.《辦法》沒有對繼續延長的期限作出限制,但這不意味著可以“無限期延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查明案件線索涉及人員的主體身份、是否造成泄密以及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等事實,形成初查情況報告。



  查處時限的延期問題  



《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查處時限及其延期處理程序,一是對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未能查結的,經審批后給予1個月的延長期;二是對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說明原因。在具體處理查處延期問題時,需要注意:


1.《辦法》沒有對延長事由作出限定,各種原因造成的未能在3個月查處時限內查結的案件,都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延期。


2.取得延長期,必須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3.在1個月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說明不能查結的原因。


4.逾期未說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檢查、督促,即使是已說明原因并且理由充分的,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指導、協調,確保辦案部門依法依規查明事實,組織補救、追責和整改,盡快結案。



  具體期間的計算問題  



查處工作時限的計算方法與現行法律關于期間的規定基本相同,但同時也必須考慮到泄密案件查處的特殊安排,具體包括:


1.指定管轄時限和移送管轄時限都是7個工作日,前者自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算,后者自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之日起算,這與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的規定(即從第二日起計算)稍有區別,上述兩種期限均從發生規定情形的當日起計算,而非從次日起計算。


2.初查時限、查處時限及其延長期都是以月為單位,計算時自起算月某日至到期月某日為準,如某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于10月10日立案,則到次年1月10日查處期限屆滿。遇有大月、小月或者二月平閏等情況時,計算時自起算月某日至到期月相當于起算日的某日為準,如某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于11月30日立案,則到次年2月28日查處期限屆滿。


3.初查時限、查處時限及其延長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之日。這一點和法律關于期間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處理方式完全相同,主要考慮是節假日機關單位和人員大都在休假,有必要將相關事宜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來辦理。


4.特別需要注意的是,3個月的查處時限包含了組織(委托)技術核查取證的時間以及提請密級鑒定的時間,如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已經設定了30日的鑒定時限和30日的延長期,因此查處時限中最后可分配給人員追責環節和督促整改落實的時間可能不多,有些工作措施可以考慮并行或者提前開展。


來源:國家保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