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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發布時間:2019-07-26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簡化事前準入審批的同時,規范和加強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放開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專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備案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備案管理?!段淦餮b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目錄》和《備案目錄》共同構成較完整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通過許可管理和備案管理方式,掌握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科研生產能力保持情況,實現對我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完整性、先進性、安全性的有效監控?!秱浒改夸洝酚蓢揽乒ぞ种贫ú⑦m時調整和發布。


  第三條 從事《備案目錄》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企事業單位,應當于簽訂供貨合同或者承擔研制生產任務后3個月內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制定備案管理政策、規定,編制發布備案單位名錄,組織開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監督抽查,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監督檢查,對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備案單位)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理等。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備案管理配套政策,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單位的檢查核實,對備案單位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理,協助國防科工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為備案單位提供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障及相關服務。


  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等武器裝備總體和分系統單位主管部門協助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備案單位的監督抽查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組織武器裝備總體和分系統集成單位在本單位供應商評估時發現的備案單位重大問題,及時向國防科工局報告或通報。


  各備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所屬單位的備案情況。


  第五條 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備案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材料(復印件)及電子版(光盤一份)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申請書》(附件1)一份,填寫有關信息,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所填報內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對應備案專業(產品)的供貨合同或研制任務書(協議)等能夠證明承擔任務情況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務書過多,可提供產品清單,注明合同編號、任務來源等;


  ()保密資格證書或與用戶部門(單位)簽訂的保密責任書;


  ()武器裝備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備案申請單位認為可以證明其質量管理體系適應供貨要求的國家標準的質量體系證書或證明文件;


  ()備案申請單位認為可以證明其能力條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已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開展《備案目錄》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可只提供第()()款要求的材料,備案的專業(產品)應在本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所列專業(產品)以外。


  已具備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條件的單位,在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時,可同時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提交備案申請。


  第六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對不在《備案目錄》內、不需要備案的專業(產品),應當告知備案申請單位;


  ()屬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范圍的,應當告知備案申請單位,依法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與申請備案專業(產品)不符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備案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并與申請備案專業(產品)相符的,應當受理其備案申請。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受理備案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七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印制,并交備案單位留存。備案憑證樣式由國防科工局統一制定,樣式見附件2。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各省(區、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WQZB-(四位順序號)。順序號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自行編排。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有效期為5年。


  第八條 備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誠實守信,保證遞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


  ()按照國家要求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科研研制任務或提供合格的武器裝備和配套產品;


  ()具備與所提供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生產和保密管理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取得相應的資格、資質或與用戶簽訂協議等;


  ()接受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用戶部門(單位)的監督。


  第九條 國防科工局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為備案單位提供國防科工局相關政策服務,納入政府綠色通道等重大事項協調管理,提供需求信息,推進供需對接,協調落實國家相關優惠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單位可享有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武器裝備總體、分系統集成單位應當優先考核選擇備案單位進入供應商體系。


  第十一條 備案單位在備案有效期內,其法人名稱、注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報告并履行變更手續,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變更申請表》(附件3)一份,同時提交本單位變更原因說明文件(加蓋本單位公章)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材料,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變更備案。


  第十二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對備案單位提交的備案申請變更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備案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其備案變更申請,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換備案憑證(備案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十三條 備案單位在備案有效期內,增加或變更備案專業或產品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核發備案憑證,其備案號不變,有效期自重新備案之日起計算。


  備案單位的供貨單位或產品品種增加,但未超出已備案專業(產品)范圍的,無需重復備案。


  備案有效期內,備案單位喪失與所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科研生產能力的,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向原備案的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報告情況并申請注銷備案。


  第十四條 持續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備案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重新提出備案申請,核發備案憑證,其備案號不變,有效期自重新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信息數據庫,及時匯總更新備案單位情況,掌握備案單位申請、變更、注銷等信息,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統計表》(附件4),紙質及電子版(光盤)各一份,匯總更新當地所有備案單位情況,同當年備案的各備案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申請書》(電子版光盤一份),一并于每年1231日前將備案情況報國防科工局。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建立全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數據庫,及時匯總更新備案單位信息,納入備案名錄,并定期將備案名錄及備案單位注銷情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和軍隊裝備部門等定向發布。


  第十七條 備案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年度自查報告》(附件5),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送備案部門;備案部門于次年6月底前將各備案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年度自查報告》(電子版光盤一份)報國防科工局。


  第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每年選取部分備案單位,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其科研生產能力及科研生產任務履約情況和單位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隨機抽取一定比例備案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協助國防科工局開展監督抽查工作。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的材料見附件6。


  對近一年內進行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或者現場核查的備案單位可免于備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接到用戶部門(單位)對備案單位違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相關規定問題的反映或報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根據需要直接組織現場檢查或者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備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向備案部門報告。


  ()質量管理松弛,造成不良后果的;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后果的;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的;


  ()保密管理不嚴格,出現嚴重失泄密事件的;


  ()科研生產能力有缺失,長期或多個軍品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交付的。


  第二十一條 備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注銷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


  ()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提出備案申請的;


  ()法人依法終止或者破產的;


  ()喪失與所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能力的;


  ()備案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違背承諾的;備案單位描述的科研生產能力、管理情況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備案單位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情況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情形的。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擬對備案單位注銷的,應當在作出注銷決定前告知備案單位。


  第二十二條 備案單位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情況拒不整改或第二十一條第()款情形的,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核實并注銷備案后,向國防科工局報告,由國防科工局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和軍隊裝備部門等通報。


  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備案單位,國防科工局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并通報。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不得向備案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申請書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憑證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變更申請表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統計表


     5.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年度自查報告


     6.被監督檢查備案單位應提供的文件、材料